问:出台预收费管理通知的原因和背景是什么?
答: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全面部署“双减”工作,明确要求通过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等方式,对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加强对培训领域贷款的监管,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同年,教育部、省教育厅先后会同有关部门印发《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广东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粤教督〔2021〕9号),进一步明确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两种监管方式的具体实施政策。
历经2年多治理,校外培训乱象治理取得一定成效,但校外培训经营不善倒闭“卷钱跑路”等侵害群众利益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为规范校外培训行业秩序,推动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有效提高防范办学风险的能力,坚决打击“劣币驱逐良币”,使校外培训回归“良心的行业”,我市从切实维护学员、从业人员、培训机构三方合法权益出发,在原有的政策基础上,制定《佛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加强校外线下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的通知》(佛山教育〔2023〕95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工作,为培训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问:哪些培训机构须进行预收费资金监管?与广东省出台的鼓励先学后付政策有什么不同?
答:在佛山市内采用预收费模式的培训机构,均须进行预收费资金监管。本《通知》是从“资金监管对象、收费管理、预收费资金监管、退费管理及其他事项”等五部分内容,对我市校外线下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而2023年9月14日,广东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了广东省鼓励校外培训领域采用先学后付收费模式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是鼓励全省培训机构采用“先上课、后付费”的模式进行收费。若我市培训机构采用了先学后付费模式,那么无需实行预收费资金监管。
问:培训机构收费管理方面具体的要求是什么呢?
答:校外线下培训机构分为学科类和非学科类两种,其中,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0/29/content_5647556.htm)及《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教育局、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佛山市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佛发改价费〔2021〕18号,链接:http://fsdr.foshan.gov.cn/fsfgj/fhj/zwdt/tzgg/content/post_5136155.html)等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0/29/content_5647556.htm)及《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12/29/content_5734105.htm)等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问:预收费资金监管都有哪些模式?他们都有什么特点?
答:预收费资金监管模式有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两种。其中,银行托管模式是通过第三方(即银行)对培训机构预收的学员培训费进行监管,由银行根据培训机构履约情况(即提供培训服务的进度),按照培训服务进度或者其他相应的比例,逐步返还至培训机构的结算账户。而风险保证金则是培训机构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在该账户内存入一笔培训机构的自有资金作为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自有资金的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的费用总额,单个收费周期不得高于3个月,费用总额可按上年度培训机构收取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费用的平均值测算。
问:《通知》较原有的政策有什么不同(或者说细化和完善了什么内容)?
答:与原有政策相比较,《通知》有五点变化。
(一)较《佛山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佛山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佛山教育〔2021〕79号)》而言,开放了两种预收费资金监管模式,供培训机构选择。
(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风险保证金监管模式。《通知》对于现有持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额度,明确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即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对于新开办、没有确切的招生人数的培训机构(即《通知》实施前尚未持有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培训机构),《通知》明确设置了最低风险保证金标准12万元。同时,风险保证金实施动态监管,培训机构可在至少一个收费周期后根据学员数按程序申请调整风险保证金额度。
(三)《通知》对于培训机构拟变更资金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和终止办学等三种情况也作了细化规定。拟变更资金监管账户和监管银行的培训机构须先在新的资金监管账户内存入不少于旧账户数额的资金,后经区教育局同意方能办理旧账户的撤销手续。拟终止办学的培训机构应结合其预收费资金监管模式处理其预收费。若为采用银行托管模式的培训机构须先向学员退回(其)尚未向学员交付的课程费用,后按照终止办学的有关程序终止办学。若为采用风险保证金模式的培训机构须先向学员退回(其)尚未向学员交付的课程费用,后持财务清算审计报告、现有学员分流方案(含学员名单、学员费用清单)、学员签署的退费确认书,向教育部门提出取回保证金申请,经教育部门同意后方能取回保证金。
(四)《通知》明确培训机构应公示退费规则、方式,应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学员签订合同,应与学员明确退费情形、退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同时,《通知》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粤教督〔2021〕9号)和《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明确了5条退费原则,并对退费存在争议、无法协商的情况,明确了解决退费纠纷途径。
(五)《通知》从监督管理角度出发,明确教育部门有权对培训机构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明确培训机构落实预收费资金监管的情况列入培训机构年审年检的必查内容,纳入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遴选、考核条件;明确有关部门、机构、监管银行的保密责任。
问:《通知》几时开始实施,有效期多长?
答:《通知》自2023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