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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公室(加挂行政审批股)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事业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统筹协调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协调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负责行政、后勤、文秘、档案、保密、信息、安全保卫、新闻宣传、纪检监察等工作。负责统筹协调相关议案、提案的办理。负责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和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编制、执行部门预算。负责指导职称评聘等工作。负责国有资产、资金的管理、使用和财务工作。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水利资金和项目的内审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承担水利资金管理使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审计监督及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受理、审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人防工程审批事项除外),在授权或委托权限范围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依法必须上报国家或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最终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授权或委托权限,负责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

      (二)法规室。拟订本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部门工作的规定和政策。承担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承担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裁决、行政应诉和其他诉讼工作。负责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和评估工作。承担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工作。负责管理信访工作网络。受理检举、控告,办理信访、热线咨询、行政投诉,处理、督办群众来信来访。

      (三)房地产市场监管股。负责编制住房发展规划,拟订房地产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规范和监督房产交易管理。负责对房地产市场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组织的行业管理工作。

      (四)物业管理股。负责组织拟订物业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五)城乡建设股。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并制定全区城乡建设有关文件。指导全区村镇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参与村镇土地空间利用等相关规划的审核。组织村镇开展建设系统各类创建工作。统筹实施全区宜居城乡建设、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会同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和古村落活化等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村镇建设系统适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负责全区村镇建设数据统计分析等。负责海绵城市工作。  

      (六)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股。负责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调研、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指导各镇街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区级财政保障性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并监督各镇街组织实施。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负责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指导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

      (七)建筑市场监管股。负责组织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建筑业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规范和监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建设监理、施工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工作。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等的行业管理及诚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统一定额、工期定额和工程造价技术标准的执行。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投诉处理和标后管理。对区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以及协助预防和化解房屋建筑工地欠薪等矛盾纠纷。

      (八)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负责房屋建筑(含结建式人防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水环境治理、供排水等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 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的发展规划和地方性政策并监督执行。 指导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等科技项目的研发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大中型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监督工作。指导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 指导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工作。指导编制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燃气发展和监管股。组织实施全区城镇燃气行业管理。拟订城镇燃气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制订全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镇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及相应管理。负责燃气设施的改动审批。组织实施全区油气管道保护行业管理。拟订油气管道保护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协调处理全区油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油气管道保护职责。制订全区油气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推进车用加氢站建设与管理,指导、监督加氢站经营许可工作。

      (十)水利规划建设股。组织全区水利发展规划、重大区域发展水利专项规划、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流域防洪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拟定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指导水利专业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组织参与重大水利规划实施评估工作。负责水利改革统筹协调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水利“放管服”等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管理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区水利科技、信息化工作,指导落实水利科技政策与发展规划,实施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与科技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保险等政策建议。负责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和初步设计报告、概算的审批工作,组织指导区级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负责水利工程开工核准,破堤(坝)审核、审批。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提出中央和省、市预算内水利投资、中央和省、市水利财政资金分解安排建议及区级水利建设资金安排建议,并指导资金使用。承担全区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执行等综合统计工作,指导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贯彻执行中央、水利部和省市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规定,组织制订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工程建设及安全管理。指导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以上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承担全区水利建设质量评价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工作,负责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验收项目的验收组织工作。指导江河堤围、水库、水闸的除险加固等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河道整治、河道清淤、防洪排涝等项目建设工作。组织我区水生态文明工程建设具体推进工作,指导我区粤港澳大湾区水利建设工作,统筹推动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区工程、重点机电排灌与农村涝区治理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拟订全区农村水能资源开发的政策及开发规划。

      (十一)水利工程管理股(水旱灾害防御股)。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干旱防治规划及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抗御旱灾预案。按照防汛抗旱决策和预案要求,指导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洪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协调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协调指导山洪灾害防御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水情旱情信息报送和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水库蓄水和干旱影响评估工作。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水旱灾害防御调度演练。组织协调指导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监督指导直属单位、水利工程、城镇排水工程防洪抗旱责任制落实,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与管理、抢险队伍建设、水旱灾害防御信息化建设、洪水风险图编制和运用工作。统计水利设施、城镇排水设施受灾情况,负责提出水利工程水毁修复经费的建议安排,指导实施水利工程、城镇排水工程应急度汛项目。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组织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监督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运行管理及划界工作,参与涉及水利工程及其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指导水库大坝、水闸工程安全鉴定和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参与编制病险水库、水闸等工程的除险加固规划或实施方案指导水库大坝降等报废、水库运行调度规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监测、白蚁防治以及运行管理考核工作。指导农村水利和农村水电的运行管理和小水电改造、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小水电代燃料以及小水电绿色发展等工作,组织指导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管。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推动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基层水利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组织指导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工作,指导监督跨区域跨流域调水工程调度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大中型调水工程前期工作。负责指导开展河道水面保洁、漂浮物打捞和清理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全区水利工程设施反恐怖工作。落实移民安置政策和制度。负责全区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移民安置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负责全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工作。组织新建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负责水利相关规费征收。  

      (十)河湖管理股。负责区河长制办公室工作,承担推进河长制湖长制的组织实施相关事宜。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滩涂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江河湖泊、河口滩涂的开发、治理和保护工作。指导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指导监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的涉水审批。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工作,负责砂场管理、河湖划界工作。贯彻执行水土保持的政策法规,组织制订全区水土保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全区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评价。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考核评估,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水土保持规划。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检查及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指导全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指导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和水土保持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水土保持信息化应用工作,完善全区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区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统筹全区水经济发展,参与绿美南海建设工作。  

      (十)排水管理股。负责排水行业管理和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管理工作。编制本区排水发展规划和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本区城乡排水体系、污水处理设施(含生活污水临时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规划、建设、验收和管理维护等工作。市政排水基础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和技术把关。开展排水体系“三个一体化”管理。负责内涝治理工作。指导排水行业运行安全及管理工作。负责排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及排水设施的反恐工作,监督排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监督管理,监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开展排水单元治理工作。

      (十四水环境治理股。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察督办全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区水环境治理专项规划和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年度工作任务及实施计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具体组织实施治污设施、水体治理等项目建设工作。参与拟定全区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和政策标准、规划计划。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承担河湖水系连通、水生态修复工作。统筹提出全区治水(污)资金需求、相关资金分解安排调配建议,并指导监管资金使用。统筹、指导全区内河涌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各责任单位加强内河涌的整治,制定分解有关单位的目标责任,并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十五水资源管理股。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水资源承载能力预警工作,指导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实施流域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水量分配工作,监督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和用水定额制度。组织全区各镇街、跨主要流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提出水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意见建议,指导各镇街开展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统筹组织全区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我区水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工作,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有关工作。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编制并发布水资源公报年报。拟订全区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制度,组织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编制全区节约用水规划,拟订实施行业节水规划,组织实施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和监督实施用水定额,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推动我区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协调推进农业、工业、城镇等行业、领域节水和重点区域节水,承担节约用水工作部门协调机制日常工作;指导监督城镇二次供水及节约用水工作;非居民用水计划下达和累进加价管理。组织实施节水监督管理,承担节水考核有关工作,组织指导重点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和用水报告工作。推进合同节水管理、水效领跑、水平衡测试和节水认证等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和农业综合水价改革工作。指导节水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节水统计和信息发布。负责供水行业管理和行业特许经营具体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本区供水发展规则和计划;统筹协调城乡建设中供水管网的规划、建设。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及供水设施的反恐工作,指导监督供水水质及供水企业安全生产。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负责水源保护和饮用水源地安全达标建设。

      (十六)执法监察大队。组织开展水政监察。承担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区域水事违法纠纷。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及油气管道保护有关法规的实施、监督和检查。对相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十七)建设工程消防审查股。贯彻实施国家建设工程消 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地方性法规,负责按照权限依法对全区 建设工程消防项目的设计进行审查。依法对全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项目开展资料审查,指导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按照国家 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开展相应消防设计、施工及开展消防验收备案 申报工作。

      (十八)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股。负责按照权限依法对建设 工程进行消防验收以及验收备案抽查。指导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 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开展相应消防验收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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