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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佛山市南海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拟规范性文件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新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四)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低保临界对象救助管理工作。

      (五)负责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培育和管理养老服务机构。

      (六)负责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实施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七)落实婚姻管理政策,指导全区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办理婚姻登记业务,倡导文明婚俗。

      (八)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动殡葬改革。

      (九)落实残疾人福利制度,负责指导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协调残疾人联合会做好残疾人的各项工作。

      (十)负责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工作,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一)负责行政区划工作、地名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规划和促进全区慈善组织的发展,对各级慈善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十三)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区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  区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信访、保密、政策法规、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负责纪检监察工作。承担干部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异地安置的地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预决算、日常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社会组织管理股。负责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组织的发展规划、孵化培育、监督管理及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工作。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和取缔非法社会组织。负责统筹和督促检查新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三)社会救助股。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低保临界对象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农村特困家庭危住房改造工作。指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负责区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全区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查询平台并提供查询服务,对镇街救助申请家庭认定提供支持。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负责办理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牺牲病故人员的抚恤工作。

      (四)养老服务股。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负责高龄津贴发放。指导和监督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服务等机构管理工作,推动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及机构养老等养老事业的发展。协调推进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五)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股(婚姻登记处、殡葬管理所)。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宣传,监督殡葬法规的实施情况,查处违反殡葬管理法规的行为。负责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指导各镇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实施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儿童福利、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相关工作。

      (六)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股(区划地名股)。负责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建设,参与拟订全区社区治理规划,拟订社区治理的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的审核工作。加强城乡社区共建共治共享机制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民主政治建设。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负责镇街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负责区、镇街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负责区、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驻地迁移的报批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七)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股。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实施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规范慈善行为,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培育和促进全区慈善组织的发展,对各级慈善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全区慈善人才队伍建设。拟订和组织实施社会工作发展政策,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履行志愿服务行政管理职责,协调推进志愿服务及其人才队伍发展。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协调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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